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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微信“美女” 不料反遭抢劫

2017-05-28 11:11:14 来源:

【案情介绍】

“晚上7点一起吃饭吧。”一天,申某的微信收到了好友“李娜”发来的信息。两人通过微信结识,几乎每天都闲聊几句,其间,热情开朗的“李娜”还给申某发过一张照片,显示其面容姣好,两人越聊越投机,便动了见面的念头。有次“李娜”主动约他吃饭,申某有事耽搁,深表遗憾,这次他决定,无论如何都要赴约。

申某如约来到见面地点,苦等40分钟,也没见到“李娜”的身影,反倒等来了两名年轻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打量了申先生说:“你是申某某吧,李姐让我来接你。”申某想对方既然叫得出自己名字,又认识“李娜”,应该是朋友,于是放心地跟两人上了车。

由于舟车劳顿,申某一上车就不知不觉地睡着了,等他醒来时,车子已经停在太湖边,四下无人,申某心里暗叫不妙。两男子下车拉开副驾驶车门,一把拉住申某的衣领将他强行拽下车,其中一男子掏出一把美工刀在申面前挥了几下,恶言相向:“你去年招了个女孩进KTV,收了300元‘服装费’,女孩工作没几天就走了,还被你打了,你说这事怎么解决?”申某一头雾水,只追问“李娜”在何处。

二人一直恐吓申某:“你最好老实点,把现金交出来。”申某势单力薄,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便把身上的现金都给了该男子,但该男子嫌钱少,勒令其在6个小时内凑够10万元。申先生一听,吓得六神无主。就在这时,巡逻民警发现三人鬼鬼祟祟,当场在两名男子身上搜到了美工刀等物,遂将三人带回派出所。

经过讯问,两名男子苗某某(未成年)和陈某坦白了作案过程。2015年,苗某某前往无锡市某KTV应聘,当时负责人事招聘的申某按照公司要求,收取了苗某某300元服装费,并称服装费不能退,苗同意,但其最后没有留下来工作,服装费也打了水漂。苗某某对申某怀恨在心,想伺机报复,后来他通过微信加到了申某,并将自己包装成“美女”,对申某嘘寒问暖,增加熟悉度,获得信任后,他顺势发出见面“邀请”,申某果然答应“赴约”。

其后,苗某某找到朋友陈某,谎称自己女朋友被申某所打,咽不下这口气,想要“报仇”。“讲义气”的陈某爽快地答应“帮忙”。于是,两人接到来锡“赴约”的申某后,恐吓威胁并抢走其身上现金,熟料,被警方当场抓获。

【审判结果】

滨湖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决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说理】

被告人苗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苗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滨湖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法官评析】

微信交友可以说是网友见面的一种升级版,这本身无可非议,只是对于居心叵测的陌生人,要学会怎么辨别、保护自己。”年青人玩微信,一是要从洁身自爱出发,交友态度要端正,对于陌生人,在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应拒绝见面,避免风险。再者就是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不能害怕丢面子而放弃维权,及时与警方合作,使犯罪嫌疑人早日落入法网。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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